简介:虽然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定了购票保险,但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输,并转分装所导致的损失无法赔偿。江西某运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定《货物运输购票保险协议书》,合约就保险标的、险别、费率、限于条款、保险费和赔款的缴纳方法等展开了誓约。协议还誓约保险公司方式:运输公司不应获取相同的或比较相同的承运人的资质证明文件、运输工具资料以及与其签定的运输契约,并最迟在货物运输前1天向保险公司递交货物运输表格。2015年4月2日,运输公司将一车货物交由某货运站分装,后某货运站又转交另一货运站分装。
运输过程中,车辆突然发生爆炸,导致车辆及货物有所不同程度损毁。经确认,车上货物损失为87300元。4月15日,运输公司与货主签定了一份《赔偿金协议》,运输公司作为托运方赔偿金货主货物损失费87300元。发问:运输公司就已赔偿金货主的损失能否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金? 【律师答案】 虽然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定了购票保险,但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输,并转分装所导致的损失无法赔偿。
明确理由如下: 该案牵涉到购票保险合同。实践中,在货物运输保险中,一些运输业务量大的公司为防止每笔业务展开保险的繁复程序,而必要与保险公司签定长年的购票保险合同。购票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一般拒绝是投保单位所有的运输业务都要投保,而无法选择性投保。
在类似情况下,即使并未及时办理投保申请,只要货物装有上备案的运输工具,或被承运人行贿发给运单,保险公司就自动分担了被保险人的货物风险责任。本案中,江西某运输公司有慎重自由选择承运人和运输工具的义务,自由选择承运人和运输工具必需符合国家或其主管部门关于安全性运输的各项规定。同时,根据双方签定的《货物运输购票保险协议书》誓约,运输公司须要获取相同或者比较相同的承运人的资质证明文件、运输工具资料以及与其签定的运输契约。
运输公司并未将货物交由相同且备案的承运人,而是递其他货运站运输,其他货运站再度运输后再次发生事故。运输公司并未将这一运输情况向保险公司解释,亦并未递交涉及材料。由于涉及法律对购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并转分装导致的损失否应当归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没具体的规定。
但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并未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报义务的,因出让造成保险标的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而再次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分担赔偿金保险金的责任。”运输公司并未将其并转分装的事实告诉保险公司,也并未在货物运输前将货物的表格获取给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审查承运人的情况及货物情况,仅有在事故再次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主张保险理赔,不合乎保险合同的誓约及法律规定。因此,依据保险合同的誓约及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并转分装导致的货物损失不应当分担赔偿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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